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5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5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5591號債權人文心大三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耀恩
樓之2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偉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債權人文心大三元管理委員會及法定代理人林耀恩於聲請狀末之簽章(不得以影印代替)。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莊玉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