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54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543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燕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明祥 等28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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