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9年度虎簡調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虎簡調字第9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璧如 等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李璧如、相對人
王淑華 、相對人 沈義珍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雲林
縣○○鎮○○段○○○○號土地與同段250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
土地及建物全部登記謄本(姓名欄不得隱匿,須含他項權利部分
)與具完整姓名之地籍異動索引,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房屋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訴請確認相對人即被告(下稱被告)
李璧如、被告王淑華間就雲林縣○○鎮○○段○○○○號土地
(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9)及坐落其上同段250建號建物
(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98年5月8日所為之買賣債權
關係、98年5月20日所為之移轉所有權登記物權關係均不存
在,被告王淑華應將系爭不動產於98年5月20日以買賣為原
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被告沈義珍應將系爭不
動產於105年8月8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等。然而,依原告起訴狀所附系爭不動產之登記第
二類謄本所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之記載均係沈**,並
無從認定系爭不動產之現所有權人為被告沈義珍,又原告所
提之系爭不動產異動清冊及地籍異動索引,亦不足以認定即
為本件被告。是本件有當事人不明之瑕疵,然其情形非不能
補正,故本院於109年3月30日以函文命原告於文到5日內
補正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系爭不動產
最新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姓名欄不隱匿、全部)
及有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惟原告於109年4月1日合法收
受該函文後迄今未補正,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就如
主文所示之事項補正,逾期不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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