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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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6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二六九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一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㈠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九二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嗣上開二罪因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九七六號裁定均予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確定。㈡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緝字第一五六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七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嗣上開三罪因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九七六號裁定均予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確定。㈢涉犯轉讓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二四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受刑人自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入監執行,上開㈠至㈢之刑度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一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九十九年七月十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法矯司字第0九八0九0六五四一號函暨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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