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4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民國97年7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7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前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587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⑵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65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2案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07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⑶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59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受刑人自97年7月12日起入監,並接續執行上開各案,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98年12月1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11月2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7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549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佳欣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