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4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96年8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7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 陳盛文 前因⑴妨害自由及毀棄損壞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易字第84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⑵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8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477號裁定將上開⑴案2罪,各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並與⑵案不得減刑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受刑人自96年8月29日起入監,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99年10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9月2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
7月29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561號函暨所附臺灣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佳欣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