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消債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消債補字第157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號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清算程序暨免責或不免責有關,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g2;附表一:
┌───────────────────────────┐│㈠協商成立後,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㈡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㈢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98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㈣應補正:││①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㈤預納郵費新臺幣1180元。x└───────────────────────────┘~g2;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㈠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㈡財產增減變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