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附民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附民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吳惠貞
吳秀蕊 黃清涼 鄭健治 尤清 和尤 黃惠美 被告 吳秀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9年度審訴字第16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張震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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