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54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 律師被告 李玠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3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玠慶提出新台幣貳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玠慶就其被訴販賣毒品及持有改造手槍、子彈之犯行,均已自白犯罪,年關將近,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因認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持有手槍罪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有逃亡之虞,於民國99年12月9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上開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被告坦承全部犯行,雖認被告確有犯罪之嫌,且仍有逃亡之虞,然應可以具保替代羈押,所請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3項、第
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曾鈴媖法官鄭峻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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