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消債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消債補字第156號聲請人( 孫榕鎂 即債務人)號7.代理人 陳瑾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劉燕媚~g2;附表:
┌───────────────────────────┐│㈠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台端陳稱因罹患子││宮頸癌、甲狀腺癌復發導致無法持續工作,請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勞工保險投保相關資料,以供調查。)│├───────────────────────────┤│㈡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㈢有擔保權之債權,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或行││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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