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投小調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林憲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南投縣警察局明潭派出所等間損害賠償等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
,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
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
收五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南投縣警察局明潭派出所等因損害賠償
等事件聲請調解,惟因聲請人於所提民事調解狀之訴訟標的
金額欄記載「新臺幣10萬元」,復於訴之聲明記載請求相對
人應給付聲請人「10,000,000元」,致本院無法核定標的價
額,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通知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通知
後7日內確認本件請求賠償金額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0
條規定補繳聲請費,該通知於104年12月31日寄存送達於聲
請人陳報之送達處所轄區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
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卷可稽,是其
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