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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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1899號
上 訴 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票款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
拾壹萬柒仟壹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捌佰參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
告。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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