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埔簡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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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埔簡字第113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 律師
原告對被告乙○○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測量後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四十萬九千七百零三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四千
四百一十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五十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二千八百六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繳納,
並提出辯論書狀及繕本各一份(說明請求之事實理由及不當得利
之計算方式),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