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簡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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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簡字第125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2月7日上午9時18分在本院中
壢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游麗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