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9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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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910號債權人臺南市新化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德強 債務人 楊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權人請求給付違約金部分,經查:債權人之主張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違約金均以「逾期利息」為計算本金,並以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及加二成計算年利率,所以債權人請求逾期六個月以內之違約金,以本金(即新臺幣26,648元)計算之年利率應分別為0.1227%【計算式:3.5024%×3.5024%≒0.1227%】、0.1325%【計算式:3.6399%×3.6399%≒0.1325%】,債權人請求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違約金,以本金(即新臺幣26,648元)計算之年利率應為0.1577%【計算式:3.9708%×3.9708%≒0.1577%】。故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5910號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訖日(民國)年利率起訖日(民國)年利率126,648元自113年2月13日起至113年5月26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3.5024%自113年5月17日起至113年5月26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0.1227%自113年5月27日起至113年8月12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3.6399%自113年5月27日起至113年9月13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0.1325%自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3.9708%自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0.1577%備註:逾期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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