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О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叁壹公克,包裝重零點貳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九十年度營毒偵字第一九三、三九一、四○六號),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本案扣案之毒品一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爰依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體一小包,係台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於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十七時許,在台南縣將軍鄉玉山村長住宅對面工寮養豬場內之被告身上所查獲,經送鑑定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三一公克,包裝重○‧二○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00)0(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見九十年度營毒偵字第一九三號偵查卷第二三頁),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違禁物,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慧娟
法官蘇義洲法官林欣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