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保險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保險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保險字第三六號
原告東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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