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三一六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唐中興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審判長法官唐中興~B法官唐中興~B法官唐中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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