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6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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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六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國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