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再易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75號再審原告 陳鈞平 再審被告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法定代理人 林中村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國家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吳美蒼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