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其主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廖柏基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彥佳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搶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94年6月4日至94年6月9│93年12月初某日至94年│││日止│5月30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4年偵字第4649號│93年毒偵字第4810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訴字第1089號│94年上訴字第1301號││實│││││審├──────┼──────────┼──────────┤││判決日期│94.07.19│94.08.09│├─┼──────┼──────────┼──────────┤││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訴字第1089號│94年上訴字第130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8.15│94.09.12│├─┴──────┼──────────┼──────────┤││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4年執字第3336號│94年執字第37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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