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О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其所犯強盜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法官林家賢
法官張茹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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