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八二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程克琳法官盧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佳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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