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5號原告 謝佶恭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秀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24,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6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