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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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 劉庚泉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勝懋廖昆南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97,336元(即原告所有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23,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王淑美

歷審裁判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六簡 字第 309 號(109.04.27)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補 字第 84 號裁定(109.05.05)【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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