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412號
原 告 郭乾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紫琳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