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412號
原   告  郭乾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紫琳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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