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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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7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李雅婷 上列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 蔡月珠程嬿瑜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蔡月珠已於民國95年8月16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另查,債務人程嬿瑜於民國99年7月15日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台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是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月珠、程嬿瑜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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