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89號原告 葉劍生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被告 林乃聰 訴訟代理人 易佩萱 律師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 律師受告知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告前後所提出之診斷書就其需專人照顧之期間不同,且原告所得資料與其雇主每月匯給原告固定所得金額不同,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