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3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309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在臺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建築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上字第449號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0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諭知被告乙○○無罪之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與在原審論告書完全相同之內容,謂被告應負違反建築法之刑責,請求撤銷原判決云云。惟本案既經原審詳予調查審認,就不利被告之證據,一一敘明如何不可採之理由,認本件並不能證明被告確為桃花KTV酒店之實際負責人,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不合。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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