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簡字第6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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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豐簡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4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41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具「變異體小 瑪莉 」(含IC板壹塊)、「麻將台電子遊
戲機」(含IC板壹塊)各壹台、賭資新臺幣捌佰柒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第百五十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廿二
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
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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