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9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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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字第9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
2月24日上午9時2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月26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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