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簡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371號
原   告 N○○
訴訟代理人  林政德 律師
被   告 卯○○
訴訟代理人 辰○○即 陳月貴
被   告 午○○
      未○○
      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子○○
      丑○○
      R○○
      A○○
      玄○○
      K○○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宇○○
被   告 H○○
      B○○
      O○○即 陳育民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Q○○
被   告 宙○○○
            4號
訴訟代理人 E○○
      戌○○
被   告 戌○○
      庚○○
      癸○○
      己○○
      M○○○
      L○○
      酉○○
被   告 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I○○
            12樓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J○○
被   告 P○○○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壬○○
被   告 G○○○
      黃○○
      乙○○
      丙○○
      F○○
      戊○○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寅○○
            5號5
      地○○
      亥○○
      天○○
      D○○
被   告 C○○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5月8日上午11時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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