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371號
原 告 N○○
訴訟代理人 林政德 律師
被 告 卯○○
訴訟代理人 辰○○即 陳月貴 )
被 告 午○○
未○○
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子○○
丑○○
R○○
A○○
玄○○
K○○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宇○○
被 告 H○○
B○○
O○○即 陳育民 )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Q○○
被 告 宙○○○
4號
訴訟代理人 E○○
戌○○
被 告 戌○○
庚○○
癸○○
己○○
M○○○
L○○
酉○○
被 告 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I○○
12樓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J○○
被 告 P○○○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壬○○
被 告 G○○○
黃○○
乙○○
丙○○
F○○
戊○○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寅○○
5號5
地○○
亥○○
天○○
D○○
被 告 C○○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5月8日上午11時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