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33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33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33278號債權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游倩雯 債務人乙○○

一、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44,258元,及其中新台幣43,468元,自民國94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9.71%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收之逾期手續費新台幣600元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42,568元,及其中新台幣140,034元,自民國94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9.71%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收之逾期手續費新台幣6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書記官許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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