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公司股東會決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849號上訴人偉錡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撤銷公司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而上訴,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黃宗揚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書記官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