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076號原告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6月23日下午三時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就原告提出被告遲至91年12月13日寄最高法院91年度台再字第49號民事裁定一點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