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7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皇證即黃晉偉
男28歲具保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執聲沒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黃皇證即黃晉偉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提出現金具保在案,茲因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先後通知並派警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再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此分別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5月13日雄檢 博岷 94執字第950號字第30912號及第30913號函、94年4月29日雄檢博岷94執字第950號字第28771號函、94年2月21日雄檢 楠岷 94執字第950號字第4311號函送達回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與司法警察 王振宇 報告書、受刑人黃皇證即黃晉偉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其在監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及其刑事保證金收據、0000000000號甲○○具保人連絡電話係空號之公務電話紀錄單等附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執聲沒字第210號執行卷宗可按,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洵堪認定。爰經核屬實,而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施添寶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