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001號上訴人三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劉定安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書記官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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