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國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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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國小字第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瑞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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