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1091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告 王祥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0,8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2,4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王盈淳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欠款名目及金額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1
信用貸款應付帳款5,464元
5,464元
自94年12月2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19.68%,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
自95年6月6日起至95年7月9日止,按週年利率1.968%,自95年7月1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3.936%,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計算。
2
信用卡應付帳款21萬5,375元
19萬7,305元
自95年4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98%,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