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10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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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1033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黃春麟

被上訴人即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莊世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10年9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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