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257號
109年度婚字第165號上訴人乙○○
丁○○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6日所為106年度婚字第257號、109年度婚字第16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納上訴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請求給付上訴人三人扶養費、給付上訴人甲○○贍養費、返還代墊扶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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