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80號上訴人 謝杏芬
洪素珠 共同送達代收人 鄭藝懷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80號與被上訴人 余東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109年12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