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165號原告甲○○
丁○○己○○共同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複代理人乙○○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戊○○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4,500元(①請求離婚:3,000元。②請求酌定親權及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000元。③請求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80萬元:2,000元。④請求贍養費每月10萬元,以10年計算共1200萬元:117,600元。⑤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00萬元:10,9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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