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16號原告竣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譁菀 即連 鄭英桃 訴訟代理人 連明榮 被告中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秉鈞 兼法定代理人陳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陳秉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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