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 阮嘉慶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4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不補正及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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