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61號原告 林寂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崇顯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7,8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