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二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壹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捌玖公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驗後毛重玖點柒零公克)及安非他命殘渣夾鍊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部分固經本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十時二十五分許,在高雄市○○區○○街○○○號十樓之一為警查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八九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驗後毛重九.七0公克)。復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八時三十分許,在高雄市○○區○○○路○○○巷○○○號為警查獲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夾鍊袋二只,爰請依法依聲請宣告沒收等情。
三、經查:本件扣押之海洛因一包(淨重0.八九公克)及安非他命一包(驗後毛重
九.七0公克)分別係屬第一、二級毒品亦即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編號(電腦條碼)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及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八十九年八月九日編號B0000000號檢驗報告單各一紙附卷可稽;夾鍊袋二只殘留有安非他命,亦有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編號B0000000號檢驗報告單一紙在卷可參,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揆諸首揭之說明,本院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正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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