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抗字第3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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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抗字第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35號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107年度救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190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確定後,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年11月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前開不合法情形,該裁定於107年11月16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頁)。
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9至75頁),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金圍
法官陳心弘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簡若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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