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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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7號聲請人財團法人一貫道寶光建德天元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再錦 代理人 鄭仁壽 律師相對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提供新臺幣伍仟零玖拾貳萬貳佰肆拾伍元或同面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擔保後,本院一百零三年度司執字第一0四二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百零三年度訴字第六四二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訴訟終結前,應暫予停止執行。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附表所示不動產真正所有權人,該不動產僅借林再錦之名義登記,現經債權人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鈞院以103年度司執字第10420號清償債務事件受理在案。現聲請人業已對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願供擔保,請求在第三人異議訴訟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鈞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0420號執行事件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聲請人對於相對人間103年度司執字第10420號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主張其為真正所有權人為由,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42號事件繫屬審理中,此據本院調閱該卷宗核閱屬實,故認為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部分尚非無據,應予准許。惟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兩造之權益,本院爰許聲請人於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經查:相對人在上開執行事件所請求實現之權利僅為金錢債權,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林再錦等均有因停止執行而不能即時受償、清償之損害,簡言之,即為其等不能即時受償、清償所可能遭受之利息損失,且聲請人所提之第三人異議之訴何時確定,尚在未知之數,長期停止執行,對相對人即難謂無損害,自有命供擔保之必要。本院審酌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54,601,227元及自100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其價值依其公告現值計算總計為232,331,186元,且第三人異議之訴,係在排除就特定物之執行力,原告所得受之利益即為該受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聲請人提起前開第三人異議之訴,即應以上開所示標的物價值為訴訟標的價額。基此,本件以標的物價值232,331,186元係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逾1,500,000元,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民事事件,另本院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訴訟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本院估計本件停止執行之期間為4年為適當,相對人因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暫予停止,可能受到之損害,應為上開債權額未能即時獲償所受之利息損失,再參諸民法第203條之規定,以週年利率5%計算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每年無法受償所可能遭受之利息損害,計算後為50,920,245元(計算式:254,601,227×5%×4=50,920,24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是以,聲請人提供50,920,245元或同面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後,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0420號強制執行程序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
64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或訴訟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陳秀鳳附表:查封不動產┌──┬─────────────┬──────┬──────┬──────────┐│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公告現值/㎡│土地價值││││(平方公尺)│(新臺幣)│(新臺幣)│├──┼─────────────┼──────┼──────┼──────────┤│1│桃園縣楊梅市○○段○○○○號│39728.14│1,800元│71,510,652元│├──┼─────────────┼──────┼──────┼──────────┤│2│桃園縣楊梅市○○段○○○○號│2810.49│1,800元│5,058,882元│├──┼─────────────┼──────┼──────┼──────────┤│3│桃園縣楊梅市○○段○○○○號│5461.1│1,800元│9,829,980元│├──┼─────────────┼──────┼──────┼──────────┤│4│桃園縣楊梅市○○段○○○○號│4885.56│1,800元│8,794,008元│├──┼─────────────┼──────┼──────┼──────────┤│5│桃園縣楊梅市○○段○○○○號│6389.72│1,800元│11,501,496元│├──┼─────────────┼──────┼──────┼──────────┤│6│桃園縣楊梅市○○段○○○○號│23875.2│1,800元│42,975,360元│├──┼─────────────┼──────┼──────┼──────────┤│7│桃園縣楊梅市○○段○○○○號│17840.55│1,800元│32,112,990元│├──┼─────────────┼──────┼──────┼──────────┤│8│桃園縣楊梅市○○段○○○○號│8056.71│1,800元│14,502,078元│├──┼─────────────┼──────┼──────┼──────────┤│9│桃園縣楊梅市○○段○○○○號│549.73│1,800元│989,514元│├──┼─────────────┼──────┼──────┼──────────┤│10│桃園縣楊梅市○○段○○○○號│2502.07│1,800元│4,503,726元│├──┼─────────────┼──────┼──────┼──────────┤│11│桃園縣楊梅市○○段○○○○號│12221│2,500元│30,552,500元│├──┼─────────────┼──────┼──────┼──────────┤│總計││││232,331,1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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