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4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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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45號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南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清靈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清靈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張清靈住所設於桃園市中壢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又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張清靈已於民國112年12月16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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